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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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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审查手续

  商标局在收到核转(或代理)的商标水库册申请书件和应缴纳的费用后,申请商标注册即进入商标注册审查阶段,商标注册审查和实

质审查两部分组成。

  1.形式审查,只对申请书件的手续,申请书填写情况等进行审查,但不涉及商标的实质性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件是否齐备,填写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商标标识、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3)申请注册人在人用药品上的商标,要附送省(市)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对符合手续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按申请先后依次编定申请号,并转入实质审查阶段,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填写《

亲标申请注册不予受理通知》,连同申请书件一道退原核转机构(商标代理组织),申请人在补齐手续后,可重新按原程序提出申请,但

申请日期为商标局再次收到核转(代理)的申请书件 的日期。

  2.实质审查。审请书件通过形式审查,即进入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决定对申请人的商标是否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关键环节。

  (1)商标显著性审查。商标显著性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区别商品不同来源的审查。

  下列商标不具性:

  商标仅由:个或2个字母、汉语拼音单字头组成。但字母及其组合经过变形转换成一种特殊形式,则可认为其具备一定显著性;

  单纯由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商标,通常认为不具显著性;

  地名。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和众所周知的外国地名不具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

  使用国家颁布的统一专用标志的商标。如警告标志、安全标志,以及统一的表示商品必须具备的某些特性的标志,如机械设备的光洁

度等;

  被广泛应用的展览、广告、宣传词汇。如“美观大方”、“款式新颖”等;

  组合商标中,文字与图形无任何联系,并且违背常规的;

  有关专业用语、行业用语及图形作为商标也缺乏显著性,如机械商品的“通用”,药品上的“保健”等;

  应该注意到,商标既可以从使用起即具备显著性,也可随着使用失去显著性;反之,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在一定条件下,通过长期使

用也可获得显著性;

  (2)对商标合法性审查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九条禁用条款。即商标不论使用在什么商品上,都不能违背这个规定。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商标的相同近似的审查。商标在通过以是两道实质审查程序后,开始审查商标是否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先注册或

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细分为以下几条:

  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

  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近似;

  与他人在近似商品上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

  与他人在近似商品上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近似;

  申请的商标是否近似是由商示局来确定的,商品是否类似也是由商标局根据商品注册用国际分类及商品实际生产及商品生产、销售、

使用等特点来确定。

  (4)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对于抄袭,仿冒驰名商标的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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